乐山市学会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乐山市学会研究会。 英文译名: Leshan Society For Institute Studies 缩写:LSIS
第二条 乐山市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乐山市内从事学会研究和管理工作以及热心于学会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学会发展规律,促进学会发展为主要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努力探索和交流学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与经验,及时分析新形势,研究新情况,确定新对策,提出新建议,促进学术性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开展学会相关的评估工作,提升学会能力,促进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依法开展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积极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学会工作者服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山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乐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乐山市柏杨东路218号,邮编6144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有关学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关于学会状况及工作情况的调研、考察活动;
(三)普及和推广先进的学会管理经验;
(四)举办学会干部培训班、研修班;
(五)发现、培养、举荐人才;
(六)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开展各类咨询服务活动;
(八)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此外,不同的会员类别还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团体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学会(协会、研究会);
(2)区(市、县)科协学会管理部门;
(3)其他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
2.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市内各级科协组织从事学会管理工作的人员;
(2)科协所属各级学会组织的专、兼职干部;
(3)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的学术性团体的专、兼职干部;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须由本单位提交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如担任理事(含理事)以上职务的,必须同时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 积极开展关于学会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告诫、批评、教育甚至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理事长授权情况下,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