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协信息 > 机关建设

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三项制度

信息来源: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时间:2009-09-14 浏览: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科协负责人有权指定承办具体事项的首问责任人。

市科协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并负责跟踪办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首问责任人对把握不准或者重大、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第六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除特殊情况外,所有上级部门批示和基层单位报批事项,应在收到文件、材料的当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或回复。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三条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告之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之办理时限。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市科协机关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市科协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评优评选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三)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四)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从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语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部门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市科协党组负责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人员,可依据有关条例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乐山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构成违纪、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阅:曾波)

                                                   (编辑发布:张磊磊)

打印本页】【返回上一页】【关闭

版权所有: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蜀ICP备09038323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地址:乐山市中区柏杨东路218号 电话(传真):2443359

技术支持:好易通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