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咨询业的行业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科技咨询业的持续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师,是指在科技咨询单位执业,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并通过行业评审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服务包含技术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综合咨询、专业咨询等。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咨询师资格分为院士级咨询师、教授级咨询师、高级咨询师和咨询师四个等级。
第二章 科技咨询师资格的认定
第五条 四川省科技咨询师资格认定,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考试和评审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科技咨询师,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科技咨询师资格评审申请表》,申请科技咨询师资格相应的等级;
2、填写《科技咨询师考试报名表》,参加四川省咨询业协会统一组织的考试;
3、经考试合格和评审认定合格者,由四川省咨询业协会颁发《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并制作署名印章。
第七条 四川省咨询业协会对全省科技咨询从业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负责编写科技咨询师的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和考试工作。
四川省咨询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咨询师资格进行评审认定。
第八条 科技咨询从业人员到四川省咨询业协会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和申报科技咨询师。
四川省咨询业协会在全省各市、州设立办事机构,各市、州的科技咨询从业人员应按行政区域划分,在当地协会办事机构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和申报科技咨询师资格,并由受理的办事机构签注初审意见后,上报四川省咨询业协会。
第九条 申报科技咨询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1、考试合格证明;
2、《科技咨询师资格评审申请表》二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5、提交2篇以上咨询项目案例或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内容、本人在项目中的作用、项目水平、项目完成后对技术经济的作用、用户评价意见等);
第十条 申报科技咨询师,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遵纪守法,正确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事求是,廉洁敬业;
3、严格保守客户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4、无不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科技咨询师申报条件:
院士级咨询师
1、已取得院士资格;
2、有咨询工作实践或者指导、主持、负责较大课题和重要项目咨询任务的经历。
教授级咨询师
1、专业技术资格
1.1 取得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
1.2 已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或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
2、从事咨询工作实践二年以上或者在两项大型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课题中,承担主持、共同负责、参与并负责主课题任务。
高级咨询师
1、专业技术资格
1.1 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或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2 已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工程师或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获市州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奖。
2、从事咨询工作实践3年以上,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1 担任中型项目负责人或较重要课题负责人完成咨询项目2项;
2.2 担任专业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完成咨询项目4项;
2.3 在项目或课题中承担某方面的主要任务,完成咨询项目6项。
咨询师
1、专业技术资格
1.1 已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工程师或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2 未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或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1 市州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
1.2.2 学历和从事咨询工作实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研究生毕业,咨询工作实践1年以上;
②本科毕业,咨询工作实践3年以上;
③专科毕业,咨询工作实践5年以上;
④中专毕业,咨询工作实践7年以上;
2、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1 担任小型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完成咨询项目2项;
2.2 担任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完成咨询项目3项;
2.3 在项目或课题中作为某一部分的骨干力量,完成咨询项目4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咨询师资格申请:
1、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刑满获释,不足5年的;
3、申请人被注销咨询师资格之日起不满2年的
4、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科技咨询师的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咨询人员在取得《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后,只能在一个科技咨询单位执业。并进入该单位的在岗人员名册或聘用人员名册。所出具的咨询报告必须加盖本人注册咨询师署名印章。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技咨询单位执业,但可以由执业单位派出、借出到另一个咨询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咨询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及时填写《科技咨询师转单位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所在地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咨询业协会审批后方可变更执业单位。
第十六条 科技咨询师须参加由四川省咨询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科目。不参加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不予年检。
第十七条 科技咨询师每年进行一次行业资格年检。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科技咨询师,将注销科技咨询师资格。
第十八条 科技咨询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资格升级:
1、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升级;
2、获奖或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业绩;
3、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无违规行为。
科技咨询师升级的程序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九条 科技咨询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或注销科技咨询师资格的处罚: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2、出现责任事故或错误;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咨询单位执业。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
6、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因严重过失受就业单位开除、除名处分;
8、丧失民事能力;
9、受刑事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咨询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6年8月30日四川省咨询业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同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起施行的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