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科协: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积极推进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加强“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规范“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程序和日常管理,市科协起草了《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市科协网页转发至各区县科协,并广泛征求各区县科协意见,对文稿的修改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
市科协联系人:彭强 联系电话:2442659
电子邮箱:303476784@qq.com
附件1:《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标准(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附件1:
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指由乐山市科协命名并进行管理的科普工作场所和实体。
第三条 “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主要负责人重视农村科普工作,科普工作机构健全,成立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建有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村乡土人才技术骨干组成的科普队伍。
(二)基地常年开展农村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为基地及周边农户提供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服务,科普工作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有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有开展农村科普活动的经费投入保障。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科普设施和开展科技培训、科普活动的阵地。
(五)原则上申报单位应为县级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报时间与周期
第四条 申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2017年作为第一个申报年度,每两年作为一个申报周期。
第五条 从2017年起,各区县科协可在所管辖范围内,组织符合申报标准与条件的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工作由区县科协在申报年度的
第三章 申报名额与程序
第七条 申报名额限制。在申报年度,各区县科协可申报“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八条 申报与命名的程序是:由基地的科普领导小组向县级科协提出创建申请,县级科协审查同意后,向市科协报送创建申请,经市科协同意后创建单位依照《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标准》全面开展创建活动;“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创建时间为一年,创建期满,由区县科协对创建单位进行自查验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县科协向市科协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基地相关材料;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照《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测评指标》进行综合打分,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验收合格,由市科协行文命名认定。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科协经考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给予认定命名,并授予“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条 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接受市、县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已命名的市级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积极发挥科技示范作用,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不断创新发展,强化示范效果。
第十一条 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在申请国家和省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省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市、县科协可在年度科普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给予工作支持。
第十二条 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当地县科协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相关图片等材料。对连续两年不报送科普活动相关材料的基地,市科协采用督促整改和取消命名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我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促进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的提高,促进农村科技与农村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同时,规范“乐山市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凡乐山市农村范围内由农技协创办、农村乡土人才领办或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兴办,并以公益性为主要目的,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能力,能够开展农业科技、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示范培训、咨询服务等科普活动的实体性场所,可申报 “乐山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二、组织管理
1、科普机构健全。建立有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的科普工作带头人和技术负责人,接受市、县科协和市县相关学会的工作指导。科普工作制度健全,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咨询等档案健全。
2、有广泛联系农民和农户的服务体系,建有由3-5名专业科技人员或农村乡土人才组成的科普服务队伍,设有从事相关专业的小组和机构,具备解决本专业生产和试验示范相关问题的技术能力。
三、基本条件
1、规划条件
基地有明确的专业范围和土地使用权(以签定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建有醒目的固定标志、标识。每年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不得少于500人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天,年度培育、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不得少于2-3项。积极参加科普宣传月、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日等重点科普活动,主动承办和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普工作。
2、规模条件
种植类基地核心示范园区不少于20-3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千亩。
畜类基地要具备年繁育5万头以上能力,商品畜类要达到存栏3-5万头以上。
禽类基地要具备年繁育30万只以上的能力,商品禽类要达到存栏30万只以上。
水产类基地繁殖场规模要到达50亩以上,商品水产养殖规模要到达100亩以上。
食用菌类基地要达到年产100万袋以上,加工业年产值达到200万元以上。断木栽培类食用菌基地的规模达到30亩以上,年产值达到200万元以上。
3、基础设施条件
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较先进的技术装备。明确有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技术总负责人。有专项科普经费和教学基地(含教室、教学设备、实用技术教材),科普工作档案健全。
四、工作标准
1、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建有科普宣传栏和科普活动室,配备有科普图书、报刊、杂志、资料。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影响和作用,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等科普活动,不断提升科普示范基地的知名度。
2、积极开展针对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民及贫困群众的科技培训,加强科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重点围绕助农增收,不断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
3、通过核心基地联系农户达1000户,不断扩大基地生产规模效应,通过基地示范带动农户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要高于本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以上。
4、科普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年度开展科普活动投入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
5、及时总结开展科普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每年11月30前向所在县级科协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主要科普活动要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有关统计数据。区县科协要及时总结本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送至市科协普及部。
6、积极探索基地的建设工作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拓创新,积累工作经验,积极组织和参与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