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协学会组织通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乐山市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乐山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六)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七)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八)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登记成立市级学会时,申请由乐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会筹备组向乐山市科协提交申请,经乐山市科协同意后,由筹备组向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七条 自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筹备组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乐山市科协审批。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乐山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已经成立的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乐山市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乐山市科协提出申请,经乐山市科协批准后,到乐山市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九条 学会成为乐山市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五十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合法收入一般不低于三万元;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会均可向乐山市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乐山市科协审议通过,接纳为乐山市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乐山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乐山市科协代表大会;
(二)获得乐山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三)对乐山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乐山市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乐山市科协领导;
(三)执行乐山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乐山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三条 学会脱离与乐山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乐山市科协提出申请,经乐山市科协批准后脱离。
第十四条 学会退出乐山市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乐山市科协提出申请,经乐山市科协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学会应向乐山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启动资金证明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花名册;
(五)办公场所信息。
第十六条 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乐山市科协、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乐山市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 处 罚
第十九条 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乐山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二十条 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乐山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乐山市科协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乐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乐山市科协将提请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会。
第二十二条 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乐山市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 员
第二十三条 承认学会章程,符合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学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乐山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乐山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乐山市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乐山市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乐山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乐山市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九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乐山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乐山市科协和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四十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全国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五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六节 会 费
第四十六条 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四十七条 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国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节 变 更
第五十三条 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乐山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到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乐山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乐山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会注销前,须在中国科协(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会经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乐山市科协和乐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乐山市科协。